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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


一、申报条件:

   (一)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给企业带来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益归属情况明确。

  (四)企业品牌影响力显著,主导产品已拥有省级以上驰(著)名商标或名牌等荣誉。

  (五)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各类研发平台。近三年,企业开发5项以上新产品,其中1项以上省级新产品;申请5项以上专利,其中1项以上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六)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诚信度较高。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体系或产品认证,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企业近三年没有较大消费投诉、较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特种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指标达标,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认定程序

     (一) 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品牌示范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三、后期管理

       已认定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复评结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