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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注册,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申报的益处:

       1.大数据企业认定:各区县对首次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会有相应的资金奖补,例如高新区奖补5万。

       2.大数据兑现: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达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经开区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5.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


二、申报范围:

       未认定为大数据企业,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合肥市企业。(具体参照《认定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三)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大数据存储;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

  (5)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四)前项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公司年度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

  (五)前项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服务)采购金额不低于公司年度营业成本的3%,或大数据技术研发费用不低于公司研发总费用的30%;

  (六)“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通知发出后,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国税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4)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县区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企业说明原因。

  (三)专家评议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大数据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核实处理。


五、后期管理

       对已获得大数据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市数据资源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并收回“大数据企业证书”。

     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告。企业更名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